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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建议

点击数:3213 发布时间:2025-09-1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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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建议

湖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建议

鄂政办发〔2025〕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愈加公平高效配置,持续打造好营商环境,为加快建成中部区域崛起的要紧策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经省委、省政府赞同,现就加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拟定如下建议。

1、加大招标管理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完善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重点事情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并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本本拓展招标活动。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拓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平角逐审察,未经审察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能发布。加强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力度,各类公告信息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买卖电子服务平台发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招标标的管理。实行招标项目“一码管理”,将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软件等行业监管信息管理软件对接,贯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招标信息、建设管理信息。依法需要招标项目拟不招标或以邀请招标方法推行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应在推行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大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动态管理,强化信息登记及公示,越来越拓展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拟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对紧急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置并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规范投标行为

(四)推行投标人信息公开。打造全省统一的投标主体信息库,涵盖资质资格、营业额奖项、项目管理职员等各类常用信息,达成主体信息在各电子交易网站间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五)打造串通投标预警处置机制。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通过云数据比对,自动预警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标王标霸”等异常状况。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准时处置预警信息,对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拓展失信联合惩戒。对遭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信用湖北”,并推行联合惩戒。依法推进惩戒主体越来越从惩戒企业延伸到惩戒责任人,将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优化开标步骤

(七)健全“不见面开标”模式。推行全步骤电子招标投标,开标活动不受时间、地域与物理环境限制。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开放式下载招标文件、匿名上传投标文件、在线开标等全程线上操作,严格开标过程实时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八)完善异议处置机制。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回话,异议和回话状况记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强化开标现场监控,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勾兑、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准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置。(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革新评标模式

(九)全方位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政府投资的依法需要招标项目,市(州)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下同)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需要使用跨地区远程异地评标。大力推进席位制评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加强“暗标盲评”推行力度。依托电子交易网站“暗标”技术能力,在评标环节隐匿投标人名字、标识等信息,电子评标系统随机分配评审顺序,推进评标专家全程“盲评”。越来越将“暗标盲评”范围从房子市政工程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一)加大评标专家管理。拟定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节,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培训、履职、考核、退出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推行评标专家履职状况“一标一考核”。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准时处置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没有完成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评标专家一律清退出库,并通报推荐单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5、改进定标机制

(十二)优化定标规则。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征和需要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打造完善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对疑似低质底价中标的,加大中标结果公平性审察。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三)深化“评定离别”改革。在房子市政工程范围全方位实行评定离别,市(州)、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1亿元、3000万元,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离别”模式。招标项目使用评定离别方法的,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注“评定离别”字样。越来越将“评定离别”改革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四)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在法按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于15日内在电子交易网站公开合同信息。加大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中标人采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手段,并将它违规违法状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肃处置。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本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将中标人履约状况纳入评价范围。(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6、推进数智应用

(十五)探索推行“AI+”招标。推进AI技术应用于招标文件合规测试,分类打造合规性审察规则库,自动辨别并预警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约、不合理条件等问题,为招标人提供修改建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十六)试点推进“AI+”评标。建设健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在房子市政工程施工类依法需要招标项目中拓展智能辅助评标改革试点。评标专家评审结果与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差异较大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越来越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在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评标中,直接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生成评审结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七)全方位拓展“AI+”监管。统一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以AI赋能穿透式监管,打造完善“预警—分办—处置—督办—反馈”闭环机制,加大对招标投标各环节监测,达成对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7、完善协同体系

(十八)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省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分范围编制监管责任清单,推进形成市场化计价机制,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当地招标投标工作领导,明确本级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好上级监管需要。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应履行买卖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推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十九)加大各类监督贯通。打造招标投标监督信息交流机制,依托省监督信息贯通平台,推进行政、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等各类监督信息全方位互通、充分借助。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类监督主体发现问题线索准时向有权处置部门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善重大案件同步查办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衔接,全方位追究有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一直维持惩治高压。严查违规插手干涉行为,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影响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发现一块、坚决查处一块。强化监管责任倒查,聚焦招标投标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行为,对党员干部、公职职员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深挖彻查、一查到底。坚持纳贿行贿一块查,持续加强对行贿人、“黄牛”、掮客等职员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严格落实《湖北领导干部插手干涉重大事情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托“专业+机制+云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坚持数据化情报导侦,加大招标投标案件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研判,深挖案件幕后及其他关联犯罪。使用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异地用警、集群战役等手段,强化大案攻坚,依法快侦涉案金额大、涉及项目多、跨地区等大要案件,形成震慑效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各地各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需要,按期拓展妨碍公平角逐规范清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积极解决招标投标范围突出问题,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进步。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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